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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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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DOI编码: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3.001

原文刊发在《求是学刊》2021年第3期第1—11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和参考文献。

摘要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深远影响,奋力开启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具有重大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准则,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贯通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深刻回答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政治方向、基本方略、战略安排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厚、博大精深的科学法治理论体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

正文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摆在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精辟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命题和新观点,系统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创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系统。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厚,逻辑严密,论述透辟,博大精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开拓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崭新境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坚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加强科学的法治理论的思想武装,“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阐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的极不平凡的历程中,战略问题始终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习近平指出:“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科学把握厉行法治在国家现代化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大变革进程之中。“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征,就在于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坚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悉心思考和筹划全面依法治国。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国理政方略,充分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宏阔而深邃的战略视野,实现了我们党重大战略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是一个相互融通、相互促进、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一个战略目标、三大战略举措,共同构成了事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主攻目标。“这‘四个全面’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规划了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7。习近平强调,“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统筹推进“四个全局”战略布局,是一项艰巨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因此,必须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构成中,着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夯实法治基础,借以保障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涵有了新的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就明确了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根据人民意愿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富有感召力的奋斗目标,团结带领人民为之奋斗。”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的战略目标的提出,不仅意味着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而且意味着法治的职能更加全面,法治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更加健全,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正在成为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有机构成要素。因此,“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悉心思考和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和实施治国理政方略的战略思路,就是把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摆上战略议程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的运动方向,强调“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强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点上,我们不会动摇”。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当代中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习近平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能问题,“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在立法方面,要加快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聚集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确立执法司法的高效权威,“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进而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着眼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重大根本问题精心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庞大、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超大型的东方大国,如何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摆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的历程充分表明,法治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所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我们党在中国这个超大型的东方大国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道路、“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法治制度基础。因此,习近平强调,“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科学指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习近平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旗帜鲜明地强调,在当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深刻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在当今中国,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或其他什么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绝对不能有丝毫动摇。”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绝不是一句抽象的空洞的口号,而必须落实和体现在各方面、各环节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政治定位,保持政治坚定性,有效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对于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至关重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和发展这一最根本的领导制度优势,以我们的政治优势来布局法治、推进法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习近平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能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依法治国来削弱、动摇甚至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因此,“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根本准则。在法治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必然要求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还必然要求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因此,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使之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立法工作中,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合符合实质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总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道路。在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四中全会决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指向。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际上,这三个方面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和各环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重大法治原则。“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而不是彼此对立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还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南,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

深刻阐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总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和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开创性的宝贵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一崭新的理论体系中,“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八个明确”主要从理论视野上展开阐释,是指导思想层面的表述;“十四个坚持”则从实践层面进行梳理,是行动纲领层面的表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的基本方略”。在这里,习近平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谋划和崭新实践,凝练地概括为由“十四个坚持”构成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方略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施政方略的大系统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义,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基本准则。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拓展和升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法治发展走过了一个极不平凡的历程。中国共产党人“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们党愈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实施,凝结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人顺应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历史方向,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习近平强调,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展示了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行动纲领。习近平始终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条件,注重从历史、现实与未来相统一的战略高度,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布局,提出了一系列运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法治方略思想。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定位,着眼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强调“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8。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指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协调配套展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机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充分表明实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整体谋划、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着力构架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安排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表明,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统筹,始终是与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构想内在联系在一起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在1956年中共八大的开幕词中,毛泽东提出了“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的中国而奋斗”的宏伟战略任务。与此相适应,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秩序”。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根据邓小平关于建设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构想,作出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末分别提前实现解决温饱问题、总体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建成现代化国家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在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领域,早在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谋划,把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的突出位置加以推进。与第一个百年目标的战略谋划相适应,十八大提出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并将之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对到2020年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之时的国家制度建设与法治发展状况作出了战略安排,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人民民主更加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根据邓小平关于国家制度建设的战略构想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治发展的现实状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强调“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而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且作出了相应的《决定》。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十三五”时期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丰富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发展构想,提出到2020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由此,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国家发展与法治建设愿景得到了清晰的表达。

中共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新的重大战略安排。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推进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之后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战略构想及其法治发展蓝图。根据这一战略构想,这个30年左右的奋斗历程区分为两个15年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那时,在国家制度建设与法治发展领域,“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此外,“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在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方面,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论述提出了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两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启了加快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科学阐释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进程的制度逻辑,在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即: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显然,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强国,必须把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随着当代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性任务。习近平指出:“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未来30年将是我们完成这个历史宏愿的新发展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因此,必须从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深入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加大法治中国建设力度,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条件,明确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其中,制度建设和国家与法治发展的任务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由此,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对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十四五”时期法治建设设定了具体任务,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充分表明新发展阶段的法治中国建设正在向纵深推进。

新时代新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安排,对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规划制定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重大事项。习近平指出:“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由此出发,习近平对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法治中国建设路线图,确定近期和中长期的战略规划,近期考虑要同二〇二〇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衔接,中期考虑要围绕二〇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来设计”;并且提出要抓好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贯彻落实,抓紧制定法治社会建设相关意见。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完善法治建设规划,“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扎扎实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共中央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对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于2021年1月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对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一个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时代大潮,正在神州大地波澜壮阔地展开。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实践充分表明,“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完全正确的!”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总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全新要求,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向纵深发展,有力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可以说,我们用事实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宣告了各国最终都要以西方制度模式为归宿的单线式历史观的破产。”

在这一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习近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时代的伟大实践内在结合起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深入总结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实践和基本经验,悉心把握中华制度文明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深刻论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政治方向、基本方略、战略安排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创立了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法治理论系统。“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鲜明的时代精神、坚定的政治自信、深邃的思想力量、务实的实践品格、宽广的全球视野,深入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奇迹”“中国之治”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崭新境界。在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思考和研究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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